- 名額:本院可推薦一名,金額新台幣七萬元整。
- 申請資格:
-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111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平均GPA3.76(85分)以上
- 家境清寒需要經濟扶助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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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資料
- 本校用申請書
- 歷年成績單正本、獎懲記錄證明與操行正本。
- 自傳
- 一年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政府清寒證明,如無者請一律檢附第6項。
- 111年度國稅局全家人所得清單正本。(全戶成員含申請人、申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除持有政府低收入戶證明外,其餘皆須檢附清單)
請合乎資格者備妥上述資料,於10/18(三)前送至系辦洪偲庭小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