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服務課程辦法
(87.7.30系務座談通過)
- 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服務課程施行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服務課程總計施行三個學期,每位學生於大一上學期必修服務(一)。於大二下學期必修服務(二),每星期一小時;服務(三)則於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開設供學生修習。服務(三)亦得於大三升大四暑假執行,惟服務總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小時。
- 修習服務課程(一)及(二)之學生分組由指導老師負責督導及考核。服務項目依據「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服務課程施行細則」辦理。
- 修習服務課程(三)之學生必須執行與本系性質有關之專業性服務或學生社團之校外服務。服務項目依據「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服務課程施行細則」辦理。
- 本課程之成績考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 學生服務成績表現優異者,依「國立台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第四章規定予以獎勵。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並送教務處課務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