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選課考試及畢業論文相關規定

(88.12.31系務會議通過 89.6.1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4系務會議修正第二條通過 97.3.28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一項)
  1. 關於指導教授之規定
    1.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2. 研二以上每學期註冊時交「專題研究指導教授同意書」或「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3. 變更指導教授需經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2. 課程規定
    1. 必修科目
      1. 碩士論文(最後一學年)
      2. 專題討論(研一下學期起,每學期必修;但因公出國或出國研究達三分之一學期得免修)
      3. 專題研究(研二上學期起,修碩士論文前必修。除經系主任同意外,修碩士論文時不得再選修)
      4. 資訊工程理論基礎
    2. 至少需修畢本所課程廿一學分(其中不包括論文、專題研究及專題討論)。
    3. 凡在入學前已修過必修(選)課程或相等內容課程,得於入學註冊時申請免修該課程,申請需經所長批準才能生效。
    4. 需補修學科(若為大學部課程則不算學分),於入學註冊時由所方審定。
    5. 每學期最多修二門課(包括論文,但不包括專題討論與專題研究)。
    6. 自研一下學期起,若確實有需要,可向所方專案申請,並經本所研教組審查同意後,每學期至多可超修一門課。
    7. 若因研究上需要選修外系所課程時,可向系所提出申請,並向指導老師(或導師)、研教組與所長同意後,准予選修,但以一門課為限。
  3. 論文口試
    1. 「畢業論文」必須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方得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口試。
    2. 「畢業論文」須依本所規定打字。
  4.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