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選課考試及畢業論文相關規定
(83.5.2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7.6.19系務會議修訂第二及第四點通過 92.5.2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一點第二項通過 97.3.28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一項)
- 關於指導教授之規定
-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 研一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 變更指導教授需經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 課程規定
- 必修科目
- 碩士論文(最後一學年)
- 專題研究(未修碩士論文前,第一學期選修,以後每學期必修。除經系主任同意外,修碩士論文時不得再選修)
- 專題討論(除出國研究且經指導教授同意及主任核可得免修外,在學期間每學期必修)
- 資訊工程理論基礎
- 至少需修畢本所課程21學分(其中不包括論文、專題研究及專題討論)。
- 凡在入學前已修過必修(選)課程或相等內容課程,得於入學註冊時申請免修該課程,申請需經所長批準才能生效。
- 需補修學科(若為大學部課程則不算學分),於入學註冊時由所方審定。
- 必修科目
- 論文口試
- 「畢業論文」必須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方得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口試。
- 「畢業論文」須依本所規定打字
- 退學條例:
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即退學:- 課程規定必修科目中第 4 項必修學科在五學期未修畢者。
- 從第三學期起,有兩學期無論文指導教授者。
-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