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選課考試及畢業論文相關規定

(83.5.2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7.6.19系務會議修訂第二及第四點通過 92.5.2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一點第二項通過 97.3.28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一項)
  1. 關於指導教授之規定
    1.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2. 研一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3. 變更指導教授需經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2. 課程規定
    1. 必修科目
      1. 碩士論文(最後一學年)
      2. 專題研究(未修碩士論文前,第一學期選修,以後每學期必修。除經系主任同意外,修碩士論文時不得再選修)
      3. 專題討論(除出國研究且經指導教授同意及主任核可得免修外,在學期間每學期必修)
      4. 資訊工程理論基礎
    2. 至少需修畢本所課程21學分(其中不包括論文、專題研究及專題討論)。
    3. 凡在入學前已修過必修(選)課程或相等內容課程,得於入學註冊時申請免修該課程,申請需經所長批準才能生效。
    4. 需補修學科(若為大學部課程則不算學分),於入學註冊時由所方審定。
  3. 論文口試
    1. 「畢業論文」必須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方得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口試。
    2. 「畢業論文」須依本所規定打字
  4. 退學條例:
    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即退學:
    1. 課程規定必修科目中第 4 項必修學科在五學期未修畢者。
    2. 從第三學期起,有兩學期無論文指導教授者。
  5.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