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參加博士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

(81.12.4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1. 為鼓勵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直升博士班及取得碩士學位後立即供讀博士學位特訂定本辦法
  2. 考試科目同博士班之資格考試辦法實施。
  3. 碩士在學期間,每科以考兩次為限,考生每次選考之科目數加上己通過之科目數不得超過四科。
  4. 直升或立即考入博士班時得就已通過科目在入學後第一學期向本所申請抵免,未申請視同新進博士班研究生,重新參加資格考試。
  5. 第四條之「立即考入博士班」之定義為取得碩士學位之下一學年或取得碩士學位並服役兩年之下一學年即考入博士。
  6. 未盡事宜,依博士班資格考試規則辦理。
  7. 本辦法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