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幹細胞與再生醫學學程」修習辦法
94年12月1日 台灣大學「幹細胞與再生醫學學程」跨院系學程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23日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稱本校)幹細胞與再生醫學學程(以下稱本學程)由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主辦。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一條
本校各學系所在學學生修畢「生物化學」(一學年者至少需修畢上學期)及「普通動物學」或「生物學」二者相關課程之一,始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二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通過本中心之甄選。
第三條
本學程之學員甄選,於每學期辦理乙次。
第三章
課程
第一條
本學程應修至少二十學分,包括:基礎與跨領域課程 (再生醫學臨床應用必修三學分;組織工程與幹細胞生物學二者中必選一門課程三學分)、進階課程 (必選八 ~ 九學分)、及實驗課程 (必選六學分)。
第二條
通過甄選學生得優先修習本學程之課程。
第三條
本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由本中心跨院系學程課程委員會規劃之。跨院系學程課程委員會由本校醫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與生命科學院院長,就各院相關專長領域教師分別各推派五~六名委員組成之;本中心主任及中心教學組組長均為當然委員,並由本中心主任指定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一條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二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三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五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一條
學生修習及預修本學程之實驗課,應繳納學分費或材料費。
第二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學士學位班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學士班學生應繳交學分學雜費,研究生應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
第六章
預修採計與學分充抵
第一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甄選後,所修畢之預修學分得辦理充抵。
第二條
曾修習本校開設生物技術相關科目,但非本學程課號課程之學生,得申請學分充抵。
第三條
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不得再申請充抵。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第一條
本學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者,應至本中心辦理保留學程修習資格,俾接受畢業資格審查。
第二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跨院系學程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