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服務課程施行細則

(87.7.30系務座談通過)
  1. 修習服務課程(一)及(二)之學生共分成五組,由五位指導老師負責督導及成績考核,每一組並配有領助學金研究生一名擔任小組長,協助各項工作之執行。
  2. 服務(一)及服務(二)之工作範圍,以本系系館內外大學部學生活動空間之環境整潔為主,自週一至週五分成五組進行。
  3. 本系負責服務課程之指導教師,由本系專任教師(系主任除外)擔任,其先後順序由系規會統籌處理。
  4. 服務(三)之內容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