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選課、考試及畢業論文相關規定

(85.12.27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6.12.31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8.1.18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8.12.18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92.5.2臨時系務會議修訂第一條第一項通過 97.6.24系務會議修訂)
  1. 關於指導教授之規定
    1. 指導教授必需為本所專任教師擔任。但於必要時得經所長及本所指導教授之同意,再邀請所外教授一人共同指導。
    2. 每一學生入學後即可選定課程指導教授,在未選定前由本研究所教務負責人擔任或指定。
    3.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不得晚於通過資格考試後之下一學期開學前。
    4. 通過資格考試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之下一學期註冊時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5. 變更論文指導教授需經新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2. 課程規定
    1. 必修課目
      1. 博士論文(十二學分)
      2. 專題研究(未修博士論文前每學期必修)
      3. 專題討論(除出國研究且經指導教授同意及主任核可得免修外,在學期間每學期必修)
    2. 至少需修畢本所課程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需修畢本所課程三十學分(不包括論文十二學分及專題研究、專題討論在內)
    3. 每學期選修學科於註冊時由課程指導教授或論文指導教授審定。
  3. 資格考試
    1. 考試範圍包括計算理論、計算機結構等兩科必考,演算法、系統軟體、人工智慧、程式語言及編譯器等四科選考兩科。選考部分選定後不得更改。
    2. 依所方規定於每學期上課開始後四週內舉行,考試日期由研教組於前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公佈。
    3. 博士班資格考試考生若對自己成績有疑義,須在成績通知日起(以公告日為準)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研教組申請複查,逾期不受理。
    4. 需於註冊入學後一年內參加資格考試,遇有不得抗拒之重大事故,經所長同意,得申請延長。
    5. 須於進入本所後五個學期(含休學期間)內通過資格考試,但每科以考兩次為限。休學期間可參加資格考試。
    6. 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及次數內通過者,應即退學。
  4. 論文計劃審查
    1. 學生研究方向經所方認定後,由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會同聘定本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五人以上組成委員會。
    2. 審查方式由審查委員就論文計劃內容進行口試。
    3. 每人以考試兩次為限,未通過者應即退學。
    4. 若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則論文計劃審查必須重新辦理。
  5. 所內論文口試
    1. 論文計劃審查與所內論文口試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若遇特殊情況,得向研教組申請,經所長同意後進行。
    2. 論文初稿完成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由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會同聘定本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五人以上組成委員會。該生之論文計劃審查委員為當然委員。
    3. 口試前半段為報告論文成果及答辯,對全所公開舉行。後半段由委員們就博士論文成果價值以及該生歷年來之學術表現等,仔細評估後投票,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們贊成,口試才算通過。
    4. 每人以考兩次為限,未通過者應即退學。
  6. 所內論文口試通過後才能向校方申請舉辦博士學位考試。
  7.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