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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雲端計算趨勢學程」設置辦法
98.11.26 98學年度第1學期資訊系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98.12.11 98學年度第1次電機資訊學院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訂定之。 |
第二條、 |
雲端計算趨勢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學分學程,旨在提供雲端計算相關知識的課程與平台,使修習本學程的學生能對雲端計算有通盤的了解,藉以從事雲端計算的研發與應用。 |
第三條、 |
本學程由電機資訊學院及其他相關學院籌設,由資訊工程學系執行。本學程設主任一人,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聘請資訊工程學系系主任兼任,總理學程事務。並設副主任一人,由學程主任委派,協助主任處理學程事務。 |
第四條、 |
為釐定本學程之課程及協助推動學程事務,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總理學程招生及各項審查事宜。本委員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成員五至七人,由學程主任自本校專任教師中薦請電資學院院長聘兼之。 |
第五條、 |
本學程須修習課程共二十四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六學分,核心課程至少需修習九學分。所有修習課程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
第六條、 |
本學程之申請時間、方式、與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每學年由本委員會於網頁中公告。 |
第七條、 |
全校學生皆可申請本學程。申請修讀本學程之甄選每學年舉辦一次,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但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審查項目包括自傳、成績單、推薦信、或其他足以證明具有雲端計算學習能力之作品、活動證明、或競賽成績。申請同學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學程學生。 本學程之先修課程為(或等同於)「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設計」。 |
第八條、 |
修讀本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規定。 |
第九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學分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第十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第十二條、 |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習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
第十三條、 |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本學程學生,得向本委員會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
第十四條、 |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納學分費及學雜費。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布日施行。 |